再過四天,11日起,揹負著龐大債務人不再走投無路、求助無門,國內第一個個人專屬的破產法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為債務人開了一道重生之門。
債務人重生有三種方式,第一種也是必須一定要經過的步驟,就是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減息還款方案,讓債務早日還清,甩債後生活一切重來。若就算減息減到零,還15年都還是還不出錢,協商不成立,接著才能向法院聲請「更生」。
更生是指可以將債務本金部分免責,也就是本來欠100萬元,可能只要還20萬元,未來每一季還款一次,但是,債務人得付上一些代價。也就是「阿B條款」(港星阿B破產後生活開銷受到限制),不能坐計程車、搭高鐵、不能出國玩、不能住四星級以上的飯店等等,還款的時間是六年得延長到八年,信用註記是在還完之後加四年,但最長不能註記超過十年。
清算就是擺明債太多付不起,又沒有工作賺錢能力,未來可以還債,由法院當下財產與負債加減結算,過程約六個月,信用註記十年,這十年之內都必須受到上述生活限制。
更生與清算還有一個較大的不同,就是更生期間若仍有房貸,只要還款沒有逾期二個月(二期),銀行就不能拍賣房子,自住沒有問題。但是清算當下,不管房子或是其他財產都會被拿去拍賣變現。
「這是一個社會安全網,不得不設立的債務重生機制」,銀行公會信用卡委員會主委李懿哲說,「但是,他們欠的錢,是平均由你跟我來負擔。」未來銀行貸款給民眾的成本,肯定會記上這筆無形的風險。
95年卡債風暴後,就可以明顯看到,卡債族減債,銀行打呆,下一步先是緊縮信用,接著是銀行白金卡福利減少,許多張白金卡已沒有免費機場貴賓室、沒有免費機場接送,沒有免費市區停車。
看看美國的經驗,在破產法修法限縮當年,有高達203萬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占人口數千分之6.8,被美國前聯準會理事主席葛林斯班戲稱:「美國人喪失了羞恥心」,與香港占總人口約千分之1.1至1.5、德國約千分之1.17至1.8,日本約占千分之1.5至2.1相比,的確高出三倍至五倍以上。
台灣的經驗會像美國,還是像香港、德國、日本?將會影響金融業的獲利,為債務人開啟脫離債務大門,從此銀行風險因子也多了一個,將會反映在計價成本,代價是所有投資人一起分擔。
- Apr 09 Wed 2008 12:34
破產法規-銀行風險轉嫁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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