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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美元不斷貶值,為了增加稅收,美國已於去年頒布「新服務業課稅法規」(New Service Regu-lations),台商只要在美國境內進行研發,即使專利權留在台灣母公司,美國國稅局還是會要求將一半的利潤,留在美國課稅。在美國研發的台商,最好先和美國簽訂預先訂價協議(APA),以降低稅務風險。

PwC美國華西地區移轉訂價合夥人Nick Raby分析,美國在這個時間點積極推行新服務法規,可以看出美國移轉訂價思維的轉變,過去重點擺在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現在修法則轉向勞務提供。因為現在美國很多公司都轉型做研發,像這種具有高附加價值的服務,如果只有3%的利潤率,美國國稅局當然不會同意,因此著手修改服務法令,不但對研發的認定更趨嚴格,並採用剩餘利潤分割法來認定高附加價值服務的課稅所得,預計將會嚴重衝擊在美國設立研發中心的台商。

PwC美國華盛頓地區移轉訂價合夥人Richard Barrett指出,美國國稅局重視公司運作的實際面,因為每家公司個別的情況都不同,要面臨的不確定性也更高,所以訂定APA才能確保公司採用的是最適當的訂價方法,不過通常耗時需要兩年,還要繳5萬美元的申請費。雖然台灣和美國沒有租稅協定,不能簽訂雙邊預先訂價協議,但公司還是可以拿和美國簽訂的單邊APA,向台灣國稅局協商簽訂APA,效力形同「變相的雙邊APA」。

而隨著大陸新企所稅法的公布,大陸也逐漸重視移轉訂價和預先訂價協議的議題,只是台商在大陸遇到的情況,和美國可說是「兩個世界」。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大中華地區移轉訂價主管會計師莊子男指出,在美國是先提出APA申請,國稅局就會排時程和公司談;但在大陸一定要先口頭談好,直接提出申請不會有效果。

2003年以後,大陸的移轉訂價查核從「以量取勝」,改採精挑細選,因此各地方稅務局都有「英雄情結」,不是爭做調整稅額的第一名,就是想訂出與眾不同的新標竿。因此在大陸想簽訂APA,要從「對稅收上有什麼好處」去說服稅務局,重點是要能滿足稅務局的英雄心態,還不能讓稅務局因簽訂這項APA而承擔風險。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邱文敏表示,台灣國稅局很歡迎台商拿在別的國家簽訂的APA ,做為在台灣簽訂APA時的參考依據,對公司申請APA也有加分效果。不過公司在制訂移轉訂價政策時,必須先確定全球各子公司的功能與風險,才不會各說各話,最後發現兜不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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