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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法大赦登陸台商,不分直接或間接投資,在大陸設子公司或分公司者,其向大陸政府繳納的25%公司所得稅均可回台抵稅。財政部指出,違規登陸台商需先補辦登記,並將盈餘匯回台灣後,才能享有抵稅權。


財政部也明確指出,准許大陸台商在中國的子公司所繳納的大陸公司所得稅,可以回台扣抵在台應納所得稅,只限「實際向大陸政府繳交的稅款」,若大陸台商享有中國政府提供的租稅減免,已減免的稅捐並不具抵稅權。


財政部常務次長張盛和指出,大陸盈餘匯回可以扣抵在大陸繳納的公司所得稅款,是以盈餘匯回年度決定是否適用。修法前匯回盈餘者,只能扣除股利的10%已納稅款,修法後將盈餘匯回台灣者,才可以增扣在大陸所繳的公司所得稅。


即准許扣抵大陸公司所得稅的措施,並不溯及既往。先前已匯回台灣的大陸投資收益,仍不能回溯主張扣抵大陸公司所得稅。


為使補辦許可台商完全免罰,行政院修正兩岸關係條例第35條第5項,准許未經許可赴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暫訂97年4月1日)起六個月內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也就是不必罰鍰就可補辦許可。


配合「大陸台商回台補辦許可推動方案」,行政院昨(19)日通過修正兩岸關係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放寬台商獲配自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的投資收益,可自臺灣地區應納稅額中扣抵的稅額範圍。


現行台商投資大陸,可扣抵稅額僅限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在大陸及第三地區已納所得稅,未來則將擴大至其用以發放股利的所得,內含已納大陸地區公司所得稅亦可扣抵。這項放寬規定,直接或間接投資案件均可適用。


以直接投資為例,台商在大陸設置子公司,大陸所得100元,大陸子公司需向大陸繳交25元公司所得稅,稅後盈餘75元全數分配給台灣公司,分配時依大陸法令扣繳10%即7.5元股利所得稅。


依照台灣現行稅法,只有7.5元可以抵稅,台商獲配大陸股利,還要再向台灣政府繳交11.25元稅款。修法後,大陸已納稅款的抵稅額則達32.5元(7.5元加25元),因已超過在台應納的所得稅款,台商可以免再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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