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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具有「專才」的證券商負責人,將可以應邀出任非公開發行公司的獨立董監事。在券商公會建議下,證期局昨(9)日公告實施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條例修正,大幅放寬券商負責人兼任的限制。

證期局二組主管表示,即日起,對券商負責人的兼任範圍,採行「負面表列」,除照既往規定不得擔任金控、銀行、保險、期貨、證券等金融事業負責人外,僅限制券商與公開發行公司間有投資關係時,券商負責人不得擔任被投資公司的董事長、經理人。

官員表示,在負面表列機制下,券商負責人將可以因其個人專業,出任跟券商間沒有投資關係的公開發行公司負責人,以及不論有無投資關係,只要是非公開發行公司,券商負責人都可以出任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負責人。但金融業除外。

券商表示,按照修正前的規定,券商可以出任具投資關係的非金融機構董監事,但必須是沒有董事長、經理人相互兼任的狀況。

券商表示,由於因應證交法第51條修正,為免券商與被投資公司產生利益衝突,在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中訂出前述規定,限制券商董事長出任不具投資關係、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董監事。

據了解,實務上有部分券商董事長,因其個人專才,有不少與券商未有投資關係的上市櫃公司,或是非公開發行公司,找上在財務、市場均有深厚背景的券商負責人出任獨立董監事。但因券商負責人管理規則的相關規定限制,而無法出任。

雖然修正條文並未明確點出券商負責人可出任非公開發行公司的獨立董監事,但券商公會向證期局提出實務上的困擾,主要來自於券商負責人出任他業獨立董監事,條文修正後,預料未來券商負責人出任一般公司的獨立董監案例將會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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