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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擬檢討董監持股門檻存廢問題,最快本周做出政策決定,在修法內容未敲定前,董監持股不足者暫不開單,但修法內容底定後,就會針對這段期間違規案開出罰單,公開發行公司董監事等大股東,應注意並無法律假期。 據了解,金管會內部對於要不要廢除董監持股門檻規定,持兩派意見,一派主張,依7日大法官會議解釋意函,應予廢除;另一派認為,廢除後將衍生內線交易查核困難等問題,應維持門檻規定。 金管會初步評估,一旦廢除董監持股門檻,短期內恐引發賣壓,並對監理帶來極大挑戰,須審慎;若不廢除,從過去採個別罰也遭行政院法院駁回案例及實務執行來看,未來較傾向採全體罰。且不排除降低持股門檻,以減輕董監事的持股壓力。 聲請這項大法官解釋的代理律師梁懷信表示,如何修法,他尊重主管機關,但從大法官解釋文中提到「是否應強制董監持股應隨時檢討」來看,應是傾向廢除為宜。 由於大法官解釋,現行法令六個月後將失效,時間緊迫,金管會最近密集研商後,預計最快提報本周四委員會,希望儘快作出政策決定。 根據現行證交法第26條規定,董監事持股須達一定成數,金管會並依此訂定董監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明訂董監持股最低門檻,大法官7日作出解釋指出,董監持股不足時,金管會處罰全體董監事的作法,逾越母法授權,已經違憲,最遲六個月內失效。 由於現行法令有效期間只有半年,金管會內部上周五再度會商,初步敲定過渡期間違規案件處理原則,金管會高層昨(16)日表示,這段期間,對於董監持股不足案件,金管會暫不開單處理,但不等於以後不會開單。 只要金管會對證交法修法內容達成具體共識,也就是敲定修法內容後,就會依修法內容執行,對這段期間違規者開出罰單,因此不會出現法律的空窗期。 官員指出,一旦證交法修法內容敲定,決定維持董監持股門檻規定,且採全體罰,就會開始針對這段期間董監持股不足者開出罰單。 但如果決定改採個別罰,因現行法令規定是全體罰,可能必須等新的修法案通過後,才能開始執行新規定。 至於證交法要如何修、是否刪除董監持股門檻,金管會高層說,金管會還難取得一致見解,需要由委員會決定。 |
- Mar 17 Mon 2008 12:48
董監持股不足開罰 沒有空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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