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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一連串「大赦」台商的舉措,幾近失控。行政院研擬修法,要讓赴大陸投資的台商,享有大陸已納所得稅的完全抵稅權。政府形同放棄台灣租稅主權的做法,無異讓大陸享有我國租稅最惠國待遇,反而可能造成鼓勵台商投資大陸,無助資金回流的負面效果。 間接投資大陸的台商,已擁有大陸已納稅款的「間接稅額扣抵權」。主要是政府考量兩岸政治情勢對立,台商投資行為遭限制,必須經由第三地間接投資大陸,投資收益無法直接配發給台灣母公司。間接稅額扣抵權即為消除台商因間接投資產生的額外稅負。 行政院以大赦台商為名,準備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加碼擴大台商在大陸已納稅額扣抵的優惠,不僅股利可抵,大陸子公司的企業所得稅也可以抵稅。放眼全世界,這類抵稅權,只有簽署雙邊互免所得稅協定的國家才有。 台灣與大陸經濟上是兩個完全獨立的個體,台商赴大陸投資,與到越南、印度甚至歐美無異。政府並沒有提供越南台商、印度台商或歐美台商同樣優惠的抵稅權,獨獨台商到大陸投資,經由抵稅機制,台灣形同自動讓出課稅權,台商只需向大陸繳稅。 政府「大赦」台商目的是為解除台商資金回流的疑慮,但拱手讓出課稅權,卻不一定能夠換回台商資金回流的對價。對台商而言,若台灣沒有投資機會,資金縱使回台也只是「過水」。 提供大陸台商投資收益全額抵稅權,政府獨厚豈僅是台商,中國大陸也連帶受惠。台灣無條件放棄課稅權,台商當然樂得不繳稅,但政府如何交待在呼籲台商注意大陸投資風險、召喚台商回流的同時,政府的法律卻擺明鼓勵台商西進? 提供大陸台商投資收益抵稅權,只會凸顯政府兩岸政策矛盾至極,缺乏章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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