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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五(7日)司法院大法官做出解釋,表示公開發行公司董監持股不足時,金管會處罰全體董監事的做法違憲。這項解釋令讓金管會措手不及,在新規定出爐之前,對於董監事持股不足者,金管會傾向於暫不處分,恐出現法令空窗期。 由於茲事體大,董監持股不足該如何處置,成為昨(10)日金管會業務會報討論重點。金管會主委胡勝正決定組成專案小組,本周內會給答案。 大法官解釋說,金管會訂定的「公開發行公司董監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內容規定當公司董監持股不足,須處罰全體董監。此規定逾越母法授權,已經違憲,即日起六個月內失效。 所謂的母法,是指證交法第26條,內容規定董監持股必須達一定成數,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證交法26條,是基於「有所有權才會好好經營這家公司」的原則而訂定。事實上,法界人士為了所有權、經營權該分、該合,辯論了數十年。 官員表示,徹底的解決之道,就是直接廢除證交法第26條,不再限制董監持股成數。 然而,一旦廢除此法,董監的持股不一定會擺在自己的名義底下,將會衍生很多問題,包括歸入權、持股申報的問題,內線交易查核的困難度也會大幅提高。 金管會高層認為,證交法26條不宜貿然廢除,但應該適度鬆綁,調降董監持股成數的要求,以因應環境的改變。 若要維持原法令,要求董監持股成數,該如何處罰也令人頭痛。現行是採用「全體罰」,被大法官說違憲,若改成個別罰,卻也不一定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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